
最近,某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就“工業云”信息數據平臺軟件項目進行公開招標,項目預算為160萬元,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。共四家單位參與投標,分別來自上海和南京兩地,其中上海一家,南京三家。
開標現場,南京三家公司的報價分別為155萬元、156.4萬元和157.8萬元,而上海這家公司的投標報價竟是0元!上海這家公司當場表示自己愿意做,哪怕虧本也想拿下這個項目。
對此,評標委員會成員出現兩種意見:一種認為應當讓零報價者中標,因為政府采購的目的之一就是節省財政資金,企業愿意不花政府一分錢,政府有什么理由不成交?而且另外三家來自同一城市的投標人,其報價呈明顯規律性,且接近預算價,有圍標嫌疑;另一種認為零報價必然是低于成本的,按《招標投標法》相關規定,中標人的投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;能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,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;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。故此,該項目應作廢標處理。
兩種觀點似乎都有道理,進行投票表決后,多數評委贊成第一種觀點,即同意讓零報價的上海公司中標,防止南京三家公司圍標得逞,即便將來有供應商提出質疑或投訴,大不了推倒重來。
果不出所料,中標結果公告后,南京一家公司提出質疑,認為中標單位低于成本惡意競標,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。
招標人收到質疑后,經討論認為:如果質疑成立,該項目招標就作流標處理,不能讓報價次低的南京公司中標;如果質疑不成立,因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無低于成本報價就一定要廢標的相關規定,仍可維持原中標結果。即便流標,因為上海公司提出了零報價,該項目不需動用財政性資金,完全可與財政部門溝通不進行招標,仍由上海這家公司實施該項目,也相當于這家公司“中標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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