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近日,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征求《無線充電(電力傳輸)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的意見。
征求意見稿稱,為規范無線充電(電力傳輸)設備有序使用無線電頻譜資源,避免對各類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,維護空中電波秩序,促進無線充電產業健康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,參考國際電信聯盟《無線電規則》及相關建議書,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規劃和使用情況,特制定本規定。
征求意見稿提到,移動和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應當工作在100-148.5kHz、6765-6795kHz、13553-13567kHz頻段,且額定傳輸功率不超過 50W,輻射參數應當滿足《無線充電(電力傳輸)設備技術要求》。
自2022年1月1日起,生產、進口在國內銷售、使用的無線充電設備應按本規定執行。在本規定發布之前,已投入使用且技術指標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第52號公告中有關通用微功率設備技術要求的無線充電設備,原則上可用到報廢為止。







